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2.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3.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4.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5.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8.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9.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10.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陆杰、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民事裁定书〕
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
3.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
5.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雯晶、罗贤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
6.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7.佳能株式会社与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
8.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9.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10.胡小泉、朱江蓉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11.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12.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
13.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
14.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51-18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15.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16.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1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18.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
19.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20.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21.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赣71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22.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
23.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24.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
25.陈世龙与穆思琼、陈胜云、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6.葛怀圣与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
27.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28.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30.李惠卿、陈文灿与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31.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
32.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3.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判决书〕
34.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
35.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36.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与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周继芬、李高鹏、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商业诋毁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37.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38.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3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0.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与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
41.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43.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345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45.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
46.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书〕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45号行政判决书〕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行政判决书〕
49.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590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0.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简称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以第1358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PTC加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蒋国屏是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为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国威公司、蒋国屏以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简称林芝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判决林芝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酌定林芝公司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国威公司、蒋国屏和林芝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隐含技术特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诉讼请求。国威公司、蒋国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当,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经济损失数额共计93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三、“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共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共同经营“优衣库”品牌,在中国各地设有专营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会社迅销向商标局申请G1133303号商标领土延伸。优衣库公司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有使用标识。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依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和不同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唯公司和指南针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优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优衣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迅销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经商标无效程序、法院一审、二审,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四、“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简称麦戈文)以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为由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以第291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江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前车灯、进气格栅、细长进气口、雾灯、贯通槽、辅助进气口、倒U形护板、后车灯、装饰板、车牌区域及棱边等部位存在不同的设计特征,其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SUV类型汽车的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相比于相同点,上述不同点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路虎公司和麦戈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整体上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形成的视觉效果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要明显低于两者之间相同点所产生的趋同性视觉效果的权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同时,本案也是一起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晰规则、引导和激励创新作用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中国汽车产业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五、“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六、“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简称农科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并约定许可费用,对于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解决。德农公司根据农科院的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接受许可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与农科院无关。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和合理支出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关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还要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持。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七、“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导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公司)共同经营金山毒霸软件,并通过以下六类行为将终端用户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变更为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毒霸网址大全:1.通过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变更浏览器主页。2.通过金山毒霸升级程序的“一键清理”弹窗,默认勾选“立即锁定毒霸网址大全为浏览器主页,保护浏览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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