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2018年8月的一审稿,此次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对夫妻共同债务、亲子关系诉讼和收养子女条件、隔代探望的相关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亲子关系诉讼:有正当理由才能起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收养人条件:需无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最少相差四十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隔代探望权: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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